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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需设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租超3个月要纳入监管

房产小达人   2024-06-04 09:10

广州的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押金及租金;单次收租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记者3日获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并作出解读。此举针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并且向承租人收取较大月数押金和较长周期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对其租金资金加强监管。

问题:企业“长收短付”形成“资金池”,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

解读指出,近年来,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迅速发展,但相关监管规定滞后,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凸显。尤其是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为快速拓展市场,以“长收短付”等方式蓄积押金和预付租金,形成“资金池”,并利用池内资金以“高进低出”方式迅速占领市场,一旦资金回流受限或者融资受阻,极易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

另外,有些企业甚至打着住房租赁名义,以“经营不善”“疫情导致经营亏损”为由,行“合同诈骗之实”,严重扰乱长租公寓市场秩序,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并向承租人收取较大月数押金和较长周期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亟需对其租金资金加以监管,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

《通知》旨在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并向承租人收取较大月数押金和较长周期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对其租金资金加以监管,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

解决:超过3个月租金和超过1个月押金的资金,纳入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发布前已推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监管账户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账户内资金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及流程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将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及时推送至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通知》提到,监管账户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监管账户信息。

如何实施租赁资金监管?《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监管银行对超过3个月租金和超过1个月押金的资金进行监管,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的时间、租金金额等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约定予以释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资金方可解除监管、予以释放:租赁合同期满的;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租赁关系终止的;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赁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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